申报文件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者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
4、广告管理制度;
5、其他有关文件。
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5、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
6、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办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