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起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法宗旨方面。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小企业的行为。
中小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发展生产,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社会服务,方便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共同发展。
二、政策措施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1、提供信贷、财政、税收支持;
2、促进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提高技术装务、工艺水平;
3、推广先进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培训、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信用担保、市场开拓等服务体系;
5、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6、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措施。
三、信贷与担保方面。国家成立中小企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比例,扩展服务领域,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等方面支持。
对于经营管理、财务及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缴清应纳税款的中小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优先给予其融资贷款、保证。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四、税收优惠方面。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由失业人员开办,初期经营困难的;
2、吸纳社会再就业人员比例较高的;
3、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
4、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的;
5、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的;
6、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扶持的。
有关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小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遭受重大损失时,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同财政、税收、银行等机构减免其应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并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救助措施。
五、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方面。国家采取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
国家鼓励大企业支持与其有协作关系的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基金,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协作关系方面。国家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协作关系。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手段,优化资源配置。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开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
国家对中小企业生产替代进口的产品及进口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高精尖机器设备给予关税优惠。
国家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创业辅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