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最终上市。我国《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票的上市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报送有关文件:申请报告书,公司登记文件,所具备上市条件的文件。
(2)接受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查。对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报的文件。国务院或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要审查。条件不符合者不予批准。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在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向证券交易所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报送下列文件:申请书,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的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会会员推荐书;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就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交所缴纳上市费。
(5)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的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上市的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审批文件供公众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