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10月,张女士在海淀区被他人以电话欠费需要调查银行账户为由,走1071万余元。同年10月26日至29日,卢建任伙同他人多次在广东省深圳市支取张女士被款项,经核实,卢建任共取款82万余元。去年1月28日,卢建任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
“我认罪。我是去工作,‘公司’以快递助理的名义让我去打工,我只是帮助‘公司’取钱,我不知道钱的来源。公安抓我的时候,我才知道工作有问题。”卢建任为自己辩护。
卢建任说,他因为在台湾没有工作,看到内地招工就来应聘,每天的工作就是取钱。“‘主管’给我的银行卡每次都不一样,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每个卡的后面都附着密码。”
“你不知道钱的性质,取钱时,为什么戴帽子和墨镜?”公诉人问。“主管说要低调点,让我戴的。” 卢建任称,这份“工作”月收入1.2万元,所以主管让干嘛自己就干嘛。
卢建任的律师认为,卢建任不知道所在“公司”和钱款的非法性质,只是在犯罪团伙的指令下取款,不构成诈罪,应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且,卢建任到案后能主动坦白罪行,又是初犯,应该从轻处罚。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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