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农民并不是耕地与宅基地的第一号主人,相关纠纷则由村委会名正言顺地越俎代庖。政府或开发商征地,村委会才是它们的交涉与谈判对手,农民无奈被晾在一边
《半月谈》刊文说,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加速开展,但农房拆迁改造中存在着种种跑偏现象:
怪状一:圈地卖钱,中饱私囊。新农村建设是面大旗,发展经济、改善交通也是一面大旗,在此之下,有的地方行的却是圈地卖钱、中饱私囊之实。如河南省商丘市平台镇平台村村民反映,从2007年5月开始,平台镇政府借建设“商虞快速通道”之名,欺上瞒下,非法违规强占村民承包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获利,并在没有同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没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扒毁农民居住房屋,不仅给村民家庭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使许多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怪状二:形象工程,劳民伤财。有为了钱的,也有为了名的,于是形形色色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粉墨登场了。有的地方为了改善村庄环境,花钱买来大量景观树栽种,看上去很美,可老百姓不认可:如果让我们做主搞绿化,才不要这些中看不中用的景观树,我们会栽苹果树、核桃树、柿子树,不仅美观,又能发展庭院经济,还可以纳凉。形象工程劳民伤财,可一些地方却乐此不疲。记者最近在河南省新乡市采访,发现有村庄正在建设中心社区,而农民们对此多有不满。“近几年村里不少人已经新建了房屋,现在又让建多层住宅楼,搞中心社区,农民的农具放哪?老人上下楼怎么办?”
怪状三:高价建房,加重负担。在陕西咸阳市的一些新农村“示范村”,农民们普遍为建造政府统一规划的新房而背上了债务。泾阳县兴隆镇兴隆“新村”的村民反映,他们每户建房花费5万~7万元,大部分农户要靠借贷盖房。于是不少人感叹:“新房亮堂堂,里面空荡荡,债务压脊梁”。
怪状四:暴力开道,强制拆迁。去年以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碱滩村农房一直面临强拆。该村2006年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开发商沿用2001年和2002年的补偿办法,部分村民要求按照1:1原则进行回迁安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到2008年,开发商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开始实施逼迁、强拆。
怪状五:自愿不自愿,农民说了不算。
“你说我到底签还是不签?”记者在某地采访农房拆迁时,当地一位村民反复地问这个问题。他面临两难:要是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就表示自愿,到哪儿去都有白纸黑字为证;如果不签,政府将要强拆,f966.com到时可能一点拆迁补偿都拿不到。在此之前,多数村民已经签了协议。“我们大部分人都不愿意搬走,可是没有办法。”当地一名村民说,政府有的是办法让你签字。如果有亲属或家人在政府机关上班的,在医院、学校上班的,甚至在国企、私企上班的,都要回家动员拆迁,否则饭碗就端不稳。有经商做买卖的,要去工商部门验执照;有看病吃药的,要去医院报销医药费;或者有别的什么事,要找政府办的,对不起,都得先签字、再办理。
怪状六:补偿有多少,标准不统一。对于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规范;然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只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较为原则的规定。可以说,农房拆迁实际上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为了进行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各地制定有各种条例、规定、意见,许多时候这些条例、规定、意见都是为了开展具体工作而制定的。一地一策,一时一策,这是我国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现状,同时由于农民无从参与政策制定,农房拆迁补偿的多少就全凭地方政府说了算。
怪状七:政策执行,因人而异。农房拆迁的补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操作的空间很大,许多不公和不满也由此产生。受到特殊照顾的有两类人。其一是村干部及其亲属。其二是执着上访的村民。还有一种执行上的弹性,就是政策还是那个政策,但解释各有各的不同。所有这些政策执行中的弹性似乎可以理解为,只要拆迁能够进行,政府总是不愿意付出更多成本。在这一过程中,吃亏的往往就是无权无势而又本分老实的老百姓。
怪状八:互相不信任,拆迁何其难。前不久,接到某地反映农房拆迁的上访信,记者前往调查。当地政府和村民的对立情绪以及互不信任的态度十分明显。“我们这次拆迁安置考虑得很周全,包括以房换房、土地补偿、养老保障、就业培训等各方面,应该说大部分村民是满意的,但仍有一些人,得了1万想10万,得了10万想100万。”这是当地官方对于上访者的解释。而记者接触的大部分村民却不这样认为。“土地补偿款为什么不一次给齐?”“养老保障为什么是和村里签协议,而不是和政府签协议?”“就业安置政府拿什么保障?”“新官不理旧事,换个领导不兑现承诺找谁去?”这种种疑问在不信任的情绪中被放大,造成了“政府不过是想把我们忽悠走了事”的印象。
根源:农民不是第一号主人
羽戈在《南方农村报》刊文说,《半月谈》总结了当前农村房屋拆迁改造的八大怪状。
发现有人说,这是违法征地与拆迁,应该使用法律武器制裁违法者,问题在于致命的法律缺失。但进一步推想,即便国务院制定了《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又当如何?不是照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拆迁现场硝烟与鲜血的暴力演绎比好莱坞大片还要夸张几分,“钉子户”的成长率堪比雨后春笋。《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果步上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后尘,估计农房拆迁的“八大怪状”仍旧难以进化至常态。
立法是一个要点,另一点则更为根本。现在诸多农村问题的衍生,皆受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农民并不是耕地与宅基地的第一号主人,相关纠纷则由村委会名正言顺地越俎代庖。政府或开发商征地,村委会才是它们的交涉与谈判对手,农民无奈被晾在一边。这也是一大怪状———村委会不但是政治机构,还是经济实体,它正如一个以村为架构的公司的执行部门,同时通过架空作为董事的农民,抢夺了他们的决策权。所以,要从根源上阻止圈地运动的发生,就得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房屋最直接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