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称,本市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53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大连市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的失业人员可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创业有补贴
正常纳税的首次创业人员享受创业补贴。补贴对象:2008年6月10日后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失业登记人员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补贴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
吸纳失业人员享受补贴
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被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吸纳6名(含6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
补贴期限:企业为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补贴标准:被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吸纳6名(含6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并纳入省、市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市财政按7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