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面向两种对象
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且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小额贷款用于自主创业人员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流动资金需要,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贷款金额分为三个档次
1、对于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本人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可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2、对于在宁波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并经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信评估,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的创业人员,可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3、对于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至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起来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额度放大贷款额度,但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信用良好可续贷两次
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续贷两次。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3、生产经营范围合法合规,无重大违规现象的;4、按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定期主动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的;5、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
小企业拉动就业也可获贷贴息
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吸纳就业作用明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放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应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工作。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吸纳失业人员人数、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发放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满,按期还本付息的,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基准利率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