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是民生改善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为充分发挥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全民创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230号)和《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金〔2008〕18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微型企业;合法经营和有一定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二条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失业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0年12月31日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亦可继续使用)。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证》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劳动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合伙经营。符合(一)至(六)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人社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九)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项所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微型企业标准一般为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用工在20人以内。
(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项所述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微型企业,可按照人均5—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1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般应按照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集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财政和人社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按照推荐调查规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三)会议研究。担保机构应及时召开会议,根据申请人的诚信情况、经营项目、市场前景、科技含量、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情况,研究决定贷款额度。
(四)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五)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发送担保贷款通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条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微型企业,其申请贷款及反担保手续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对微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初核,实地调查,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微型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贷款额度男性在5万元以内、女性在8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五条 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劳动模范、回乡创业农民工等有创业发展潜力的人群,其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提高额度部分所需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超过中央财政贴息范围的,其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为支持信息科技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创业,提升创业层次的积极作用,对不符合(一)至(六)项所述人员条件范围,但从事该类行业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其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所需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由担保机构申请,人社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担保费补贴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专门受理、调查、推荐组织或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惩到位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一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局(担保机构)、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于每季7日前将上季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财政贴息情况报表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转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各级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