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放城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摘要)
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开办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关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以上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即24%)计算征税: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农业、林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业。
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
老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部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客商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合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广西的北海市、防城港市港口区、南宁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制定发布)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政策(摘要)
在城市的市区、县的城乡区及重点卫星镇举办生产、科研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农村举办农、林、牧、养殖业及其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规定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举办能源、交通、港口及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部。利润汇出免征汇出税。
广西的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苍梧县、合浦县和防城区执行上述政策。(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八日制定发布)。
三、边境开放城市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摘要)
可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批边贸、加工、劳务合同及外商投资项目;
边境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允许毗邻国家投资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部门货物可按国家有开边贸的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口环节税。
可在边境开放城市内辟建经济合作区,举办的出口加工企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
边境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可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环节税;
广西的凭祥市的东兴市执行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