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一妇女于1999年8月在超市上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婴儿奶粉,回家给婴儿喝后,婴儿发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经多次治疗不见好转,并且病情不断恶化,只得住院治疗。医生对婴儿喝过的奶粉进行检验,发现该奶粉中...
广州某一妇女于1999年8月在超市上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婴儿奶粉,回家给婴儿喝后,婴儿发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经多次治疗不见好转,并且病情不断恶化,只得住院治疗。医生对婴儿喝过的奶粉进行检验,发现该奶粉中含有大量的同类病菌,确认该婴儿是因食用有菌奶粉而发病的。食品通常都会因为一些气温,温度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质现象,这要求生产者在制作食品时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而销售暑在销售商品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食品保管措施。本案中,因超市对该奶粉保管措施不利导致厂家生产的合格奶粉变质,因此超市应当对婴儿的健康负全部责任。
因此,我国质量法规定,不仅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和责任,作为销售者在销售活动中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总的来说如果由于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是产品质量法对受害人求偿的规定。此外,如果由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而导致人受到损害,却由产品的销售者作出赔偿的,则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是由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却由产品生产者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例如某市一对夫妇从某超市买回家一只高压锅,在家中做饭,两人正在说笑,突然之间,只听见一声巨响,高压锅炸开了,当场把男主人的右手臂炸掉,脸上也大面积烫伤,惨不忍睹。该高压锅是由上海某厂所生产的。后来受害者要求该市某超市赔偿10万元人身损害费。事情处理的结果是:先由该超市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然后,再由该超市向上海某厂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