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和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在自主创业期间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万元;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上述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实行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给予300万元以内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其中贷款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属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中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负担25%,省财政负担75%;其他的按规定给予50%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50%贴息。创业人员及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的,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可按以上贴息政策给予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费率。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提高中贷效率;优先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