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
企业法人开业的前置性审批,在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企业法人的成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先决条件,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前提和依据。
二、企业章程
1、概念和制定原则
企业法人章程是规定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章程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稳定性、公示性的法律特征,在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确认的实体要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企业法人制定企业章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章程所载明的法定事项必须齐全。
(3)章程应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审批机关同意。
2、章程的法律效力
(1)企业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企业法人章程实施的义务。
(2)企业法人章程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章程的履行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企业法人必须遵循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干预和处罚。
3、章程的内容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可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在企业法人章程中载明的内容。
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章程除上述应记载的事项外,还应载明: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生产、形式、职权及决策程序;
(5)主要负责人任期。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法定记载事项外,企业法人认为有必要载明而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抵触的事项。企业法人情况各异,就决定了任意记载事项的不同。因此,任意记载事项没有固定的模式,内容相当广泛。企业法人章程中如果没有任意记载事项,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章程的法律效力,若任意记载事项违法,仅导致该事项无效 。
三、申请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三)、主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和涉及审批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国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资金信用证明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目前,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对申请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登记后为企业发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因此,申请开业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企业开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Page]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即通常所讲的验资报告。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地位的联营企业,需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资金担保。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该主要负责人是任命产生的,应提交任命书或委任书;是选举产生的,应提交企业有关机构的决议;是聘任产生的,应提交聘任书和被招聘者的资格审查证明。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产权证明有两种,一种是能直接表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一种是能表明产权归属关系的有关文件,如房屋购买协议及有关部门对在建房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有两种情况:
1.住所和经营场所是主管部门拨付使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拨付使用证明文件或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及《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2.住所和经营场所是租赁使用的,应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其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包括按规定对特殊企业或特殊项目要求应提交的文件。如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除了需要提交上述七种文件外,按规定还应提交通讯设施的租用证明文件及达到一定人数要求的并能证明经纪人资格的文件等。